来源:郑州油烟净化器设备 编辑:河南国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标签:油烟净化器多钱一台,油烟净化设备,油烟净化器生产厂家
摘要:餐饮行业油烟排放* 《饮食业油烟排放*(GB 18483-2001)》 本*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。 *文如下: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.1 主题内容 本*规定了饮食业*油烟的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低去除效*。 1.2 适用范围,所属栏目:餐饮油烟净化器,油烟净化器多钱一台,油烟净化设备,油烟净化器生产厂家。
餐饮行业油烟排放*
《饮食业油烟排放*(GB 18483-2001)》 本*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。
*文如下:
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.1
主题内容 本*规定了饮食业*油烟的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低去除效*。
1.2 适用范围
1.2.1 本*适用于城市建成区。
1.2.2 本*适用于现有饮食业*的油烟排放管理,以及新设立饮食业*的设计、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;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*和非经营性*内部职工食堂,参照本*执行。
1.2.3 本*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。
2 引用*
下列*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*中引用而构成为本*的条文:
GB 3095一1996 环境空气质量*
GB/T 16157-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
GB 14554-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*
3 定义 本*采用下列定义
3.1 *状态
指温度为273K,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。本*规定的浓度*值均为*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。
3.2 油烟 指食物烹任、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、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,统称为油烟。 3.3 城市 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》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,即: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、市、镇。
3.4 饮食业*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,隶属于同一法人的*排烟灶头,计为一个饮食业*。
3.5 无组织排放 未经*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。
3.6 油烟去除效*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,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。
P=(c前×Q前-c后×Q后)/(c前×Q前)× 式中:P--油烟去除效*,%;C前--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,mg/m3;Q前--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,m3/h;C后--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,mg/m:;Q后--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,m3/h。
4 *限值
4.1 饮食业*的油烟净化设施低去除效*限值按规模分为大、中、小三*;饮食业*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,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*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。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.1平方米。饮食业*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。
《饮食业油烟排放*(GB 18483-2001)》
表1
饮食业*的规模划分
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
基准灶头数 ≥ 1,<3 ≥3,< 6 ≥6
对应灶头总功* 1.67,< 5.00 ≥5.00,<10 ≥10
对应排气罩灶面: 总投影面积(平方米) ≥1.1,< 3.3 ≥3.3,<6.6 ≥6.6
4.2 饮食业*油烟的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低去除效*,按表2的规定执行。
表2 饮食业*的油烟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低去除效*
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
高允许排放浓度(mg/m3) 2.0
净化设施低去除效*(%) 60 75 85
5 其它规定
5.1 排放油烟的炊食业*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,并*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。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*标。
5.2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*少应有4.5倍直径(或当量直径)的平直管段。
5.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。油烟排气筒的高度、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*环境保护部门*。
5.4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,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。
5.5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,参照《恶臭污染物排放*》臭气浓度指标执行。
6 监测 6.1 采样位置 采样位置应优*选择在垂直管段。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。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、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,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.5倍直径处,对矩形烟道,其当量直径D=2AB/(A十B),式中A、B为边长。
6.2 采样点 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.5平方米时,只测一个点,取动压中位值处;*过上述截面积时,则按GB/T 16157-1996有关规定进行。
6.3 采样时间和频次 执行本*规定的排放限值指标体系时,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*正常作业期间,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,每次10min。
6.4 采样工况 样品采集应在油烟排放*作业(炒菜、食品加工或其它产生油烟的操作)高峰期进行。
6.5 分析结果处理 五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,其中*一个数据与大值比较,若该数据小于大值的四分*,则该数据为无效值,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。数据经取舍后,*少有三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。若数据之间不符合上述条件,则需重新采样。
6.6 监测排放浓度时,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: c基=c测×Q测/nq基 式中:c基--折算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时的排放浓度,mg/m3;Q测--实测排风量,m3/h;c测--实测排放浓度,mg/m3;q基--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,大、中、小型均为2000m3/h;n--折算的工作灶头个数。
7 *实施
7.1 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4.2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视同达标。县*以上环保部门可视情况需要,对饮食*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监测。
7.2 新老污染源执行同一*值。本*实施之日之前已开业的饮食业*或已批准设立的饮食业*为现有饮食业*,未达标的应限期达标排放。本*实施之日起批准设立的饮食业*为新饮食业*,应按“三同时”要求执行本*。
7.3 油烟净化设施须经*的*检测合格才能安装使用。
7.4 本*由县*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。
附录A 饮食业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 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
附录B 油烟采样器技术规范
测量*度:士0.02mg/m3
重现性:CV%≤1.8
工作温度范围:0-100摄氏度
油烟采集效*:≥95%
外型尺寸:滤筒长度56.00士0.05mm
滤简直径17.00土0.05mm
电源电压:220V。
附录C 油烟去除效*的测定方法
(1)安装在油烟排烟管道中的油烟净化设施,通过同时测定净化前后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即可按*正文3.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*。
(2)安装在排烟罩上净化设施,则需在进行效*测试前,确定一个稳定的抽烟发生源,然后测定安装与不安装净化设施时的油烟排放浓度与风量,再按*正文3.6中公式计算油烟去除效*。
赣发改收费字[2007]1762号
省环保局: 你局“关于申请修订《江西省环境监测系统专业服务收费*》的函”(赣环财函[2006]14号)收悉。鉴于环境监测项目不断增加和监测技术不断更新,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成本也发生了较大变化,为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,根据环保局、物价局、财政部《关于颁布“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”的通知》([88]环监字第085号)和省计委、省财政厅《关于发布2002年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、政府性基金项目及*目录的通知》(赣计收费字[2003]818号)的有关规定,经成本测算并结合我省实际,决定对我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项目和收费*进行适当调整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江西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*详见附件。
本*适用于我省各*各类环境监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的专业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。本*规定的收费*为高收费*。其他未列的测试项目,可参考类似的方法*由环境监测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。
二、各*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对外监测服务工作时,要坚持双方自愿的原则,由委托*向环境监测机构提出正式委托书,并按委托书的要求完成委托监测的任务,方可按此规定的*收费。不得强制服务并强制收费。
三、对外环境监测服务的范围包括:
1、各项环境背景值调查及环境质量评价;
2、对外*或个人委托的样品分析,固定和流动污染源监测以及污染纠纷、事故仲裁监测;
3、治理工程项目的研究设计及其环境效益分析评价;
4、受有关*或个人委托承担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、成果转让和其他方面的项目;
5、工业污染源成果综合服务项目,包括污染源档案、各类技术和研究报告、图集、数据库等;
6、提供常规环境监测成果、数据、资料、文图等。
四、下列情况不得收费:
1、上*下达的例行环境监测工作、污染源监督监测任务;
2、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;
3、已明确经费开支渠道的外省市和本省协作进行的科研课题;
4、为下*环境监测*作技术指导和解决疑难问题;
5、其他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。
五、各*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执行环境*和各类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及*监测分析方法,并按计量认证的要求*监测质量。凡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设立或分解收费项目、扩大收费范围、提高收费*的,均属于乱收费行为,委托*可以拒*支付费用并举报,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。
六、各*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应到同*价格主管部门办理《收费许可证》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,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*票据,收费收入缴入同*国库,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,自觉接受价格、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七、本通知自二○○八年一月一日起试行二年。试行期间如有问题,请及时反馈给我们,试行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。原省物价局、省财政厅“关于*《江西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(暂行)*》的通知”(赣价费字[1992]第174号、赣财综字[1992]166号)
同时废止。
附件:
1.收费*中有关计算*含义
2.采样费收费*
3.样品测试费收费*
4.其他相关技术服务收费*
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二○○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
附件1:
收费*中有关计算*含义
“点”??监测点 “项”??监测项目 “个”??样品个数,“单样”??单个样品 “次”??监测次数 “孔”??专门设置的监测孔 “单源”??单个污染源 监测点、孔的设置、样品个数和监测次数均按照发布的*和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。
附件4:
其它技术服务收费*
1、向委托监测*以外的其他有关*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,可收取服务费,具体*为:
(1)以监测企业为*:40~100元/企业;
(2)以调查数据为*:单项数据为2.5元/数据,省和市地范围内整个行业系统的综合数据为30元/数据;
(3)机关或上*部门调取资料*费;
(4)为协调协作*和扶贫项目提供服务,减半收费。
2、污染事故、仲裁、技术成果鉴定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、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提高30%~50%收费。
3、监测交通费:市内用车200元/天.车,市外用车300元/天.车。
4、监测人员现场勘察咨询费:工程师100元/人.天,工程师80元/人.天,助理工程师50元/人.天,其它人员30元/人.天。
抄送:各设区市发改委、物价局、财政局、省价格监督检查局,省财政厅票据管理中心。
摘要:餐饮油烟净化器-餐饮行业油烟排放*:油烟净化器多钱一台,油烟净化设备,油烟净化器生产厂家,餐饮行业油烟排放* 《饮食业油烟排放*(GB 18483-2001)》 本*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。 *文如下: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.1 主题内容 本*规定了饮食业*油烟的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低去除效*。 1.2 适用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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